桃園市桃源健行協會章程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桃源健行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桃園市轄區內。
第四條:本會以提倡退休人士休閒運動,推行郊區健行、文藝参訪,促進中老年人口身心健康,降低社會醫療支出為宗旨。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每週定期舉辦各地區之健行活動,每次以郊山步道健行3-5小時,全身流汗排毒為原則。
(二)為增進會員友誼,定期舉辦聚餐、旅遊、文康等活動。
(三)培訓及輔導服務團隊,包括健行嚮導、康樂、攝影、導覽解說、領袖等人才。
(四)不定期舉辦健康講座,增進會員養生及健康知識。
(五)承辦政府機關委辦事項。
(六)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项。
第六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20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缴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一條: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十三條: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15人,候補理事3人,監事5人,候補監事1人,均由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會議選舉中,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之,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由理事長選任常務理事1人為首席副理事長,襄助理事長推廣會務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任。
(一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因故辭職或被罷免者。
第二十條: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千人(均為無給職)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其聘期與理監事之聘期相同。
第二十一條:本會設副理事長5人,由理事長聘任。由理事長選任常務理事1人為首席副理事長,襄助理事長推廣會務。另總領隊、領隊、總幹事、會計、總務、秘書等職務視實際需要設置,由理事長提名後聘任之,解聘亦同
第二十二條: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分會、委員會或辦事處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(一)訂定及修改章程。
(二)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(三)財產之處分。
(四)議決團體之解散
第二十四條: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召開會員大會。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二)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(三)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,執行罷免權時,應先暫停被罷免人職權,並將結果送大會追認及函報主管機關。
(四)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審查本會會務狀况及財務。
(二)監查理事會執行年度工作。
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第四章會議
第二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、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電郵或健行活動時公告宣布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,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十七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正式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行之。
(一)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(二)理事監事之罷免。
(三)財產之處分與解散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理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第三十條: 各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請假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监事會議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,連同議程,函報主管機關。
第五章經費
第三十二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
(一)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如當年度會員未參加本會建行活動達4次以上者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。
(二)常年會費:新台幣贰佰元整。
(三)會員捐款。
(四)孳息。
(五)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每年编造預(決)算報告於每年终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 時,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附則
第三十六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過後實施。修正時亦同。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經本會103年8月3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桃園縣政府103年10月24日府社發字第1030262155號函准予備查。